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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苗法(青苗法是北宋时期谁提出来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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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“青苗法”

青苗法亦称“常平给敛法”、“常平敛散法”。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之一。宋朝初期,在各地设有常平。惠民等仓库,”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粮不足,但收效不大。1068年,各地仓库积存钱谷1500余石贯石。

青苗法起源于陕西转运使李参,所以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。王安石颁布的青苗法,规定以各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,其存粮遇粮价贵,即较市价降低出售,遇价贱,即较市价增贵收购。

宋神宗时期的新法中的“青苗法”。把籴买常平仓粮的本钱作为青苗钱,散给每家每户,命令他们出二分利息,春天散出,秋天收回。青苗法于熙宁二年(1069)九月开始实行。这对调节粮价、救济饥民有一定作用。

“青苗法”是由宋神宗熙宁二年(1069年)九月施行,其主要内容是:诸路以见存常平、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,如是粮谷,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,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,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里的各户。

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?从立竿见影到昙花一现经历了什么?-趣历史网...

青苗法是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,又称常平新法、常平敛散法。青苗法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制度的“遇贵量减市价粜,遇贱量增市价籴”的呆板做法。

在青苗法出现之前,朝廷为了解决百姓负担,主要采取的是“常平制度”。主要做法就是:在丰年时,适当抬高粮食价格大量收购,防止粮食降价导致百姓受损;在荒年时则适量降低粮食价格大量抛售,平抑粮食价格,接济百姓。

熙宁二年(1069年)实行青苗法,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,在每年夏秋两收前,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,以补助耕作。借户贫富搭配,10人为保,互相检查。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,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,末等户1贯。

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“遇贵量减市价粜,遇贱量增市价籴”的呆板做法。

青苗法的昙花一现:从立竿见影到走下神坛。面对上述社会背景,深受变革思潮影响的宋神宗让宰相王安石放开手脚进行改革。有了宋神宗的大力支持,王安石在变法道路上便少了一股阻力,多了一份力量。

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:经济方面 青苗法:在每年二月、五月青黄不接时,由官府给农民贷款、贷粮,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,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。

宋神宗时期的新法中的“青苗法”的主要内容是什么?

宋神宗时期的新法中的“青苗法”。把籴买常平仓粮的本钱作为青苗钱,散给每家每户,命令他们出二分利息,春天散出,秋天收回。青苗法于熙宁二年(1069)九月开始实行。这对调节粮价、救济饥民有一定作用。

“青苗法”是由宋神宗熙宁二年(1069年)九月施行,其主要内容是:诸路以见存常平、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,如是粮谷,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,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,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里的各户。

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“遇贵量减市价粜,遇贱量增市价籴”的呆板做法。

熙宁二年(1069年)实行青苗法,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,在每年夏秋两收前,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,以补助耕作。借户贫富搭配,10人为保,互相检查。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,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,末等户1贯。

青苗法的解释

青苗法简单解释如下:青苗法是王安石推行的变法,当时的宋神宗刚刚上位,而且当时百姓课税繁重,需要立行改革来整顿国家,王安石便是变法的负责人。

“青苗法”是由宋神宗熙宁二年(1069年)九月施行,其主要内容是:诸路以见存常平、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,如是粮谷,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,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,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里的各户。

青苗法   青苗法   亦称“常平给敛法”、“常平敛散法”。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之一。宋朝初期,在各地设有常平。惠民等仓库,”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粮不足,但收效不大。

青苗法是王安石推行的变法之一,其内容是改变以往旧的平仓制度,灵活运用将常平仓,广惠仓的方式折算为本钱,这样便能缓解民间百姓被高利贷困扰的难题,而且每年还能多收点税。

故事43:青苗法

1、青苗法,亦称常平给敛法、常平敛散法。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。唐代宗时已有此名,“税青苗钱以给百官俸”。

2、“青苗法”是由宋神宗熙宁二年(1069年)九月施行,其主要内容是:诸路以见存常平、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,如是粮谷,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,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,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里的各户。

3、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,不至受“兼并之家”高利贷的盘剥,使农民能够“赴时趋事”。★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。募役法(免役法)规定由州、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。

4、不是,客观地说,这其中当然有天灾的原因,更因为王安石推行新法太过心急,以青苗法为例:青苗法,本来是为了使农民便利,如有需要,可在每年夏秋两收前,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(青苗钱)或粮谷,以补助耕作。

5、闲居洛阳四年的司马光上书言及新法弊端,一是青苗钱,使民负债,官无所得。二是免役敛钱,养浮浪之人。三是保甲扰民。至少是触到了新法在推行过程中,官吏变本加厉,使该法变质的实际。

青苗法简单解释

青苗法简单解释如下:青苗法是王安石推行的变法,当时的宋神宗刚刚上位,而且当时百姓课税繁重,需要立行改革来整顿国家,王安石便是变法的负责人。

“青苗法”是由宋神宗熙宁二年(1069年)九月施行,其主要内容是:诸路以见存常平、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,如是粮谷,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,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,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里的各户。

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,达到“民不加赋而国用足”,改善了北宋“积贫”的现象。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,后于元丰八年(1085)神宗去世后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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