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杖臀的简单介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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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来分析下古代对女子杖臀时“掘芋艿”,挖荸荠”的手

1、重点解释:这些不过是旧时对犯妇施行的“裸杖”的手段。所谓“掘芋艿”、“挖荸荠”、“剖葫芦”、“剥菱角”等名目,无非是裸露妇女乳房,阴器以示对受刑人的羞辱而已,并不是什么特别类型的酷刑。

2、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,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。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,他们的手段有“掘芋艿”、挖荸荠”、“剖葫芦”、“剥菱角”等名目。

3、刑舂 拶刑 杖刑 赐死 幽闭 根据记载,唐宋明清以来,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,史称“五刑”,分别如下:刑舂: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。

臀杖的结构臀杖的结构是什么

1、打十三的结构是:打(左右结构)十(独体结构)三(独体结构)。打十三的结构是:打(左右结构)十(独体结构)三(独体结构)。拼音是:dǎshísān。注音是:ㄉㄚˇㄕ_ㄙㄢ。

2、臀拼音为: tún。详细释义 人体后面两股的上端和腰相连接的部分,也指高等动物后肢的上端和腰相连接的部分。

3、臀字的组词有哪些:臀部、窟臀、臀鳍、臀杖、臀疣、臀尖、鸟臀目、鸟臀类、_臀、后臀、掇臀捧屁、煎汤洗臀、臀骱脱臼、臀的笔顺是横折、横、撇、横、竖、竖、横、撇、点、撇、横折折。

杖臀是一种怎样的惩处

杖臀就是一丈红。一丈红主要在后宫中用来惩罚犯错的妃嫔宫人,取两寸厚五尺长的板子责打女犯腰部以下的位置,不计数目打到筋骨皆断,血肉模糊为止,远远看去,鲜红一片,故曰“一丈红”。

这种叫笞杖,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、腿或背部的刑罚。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,即打屁股。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,也是杖臀。宋、元两代都有“去衣受杖”的规定。

杖刑,是指用大荆条、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、腿或背部的刑罚。二者性质相同,轻重有别。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,即打屁股。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,也是杖臀。宋、元两代都有“去衣受杖”的规定。

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一种刑罚,是隋唐以来的五刑之一。我们常见的杖刑是杖臀全刑,指打在腰下屁股之上的杖刑。

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刑罚,即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、腿或背部的刑罚。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,即打屁股。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,也是杖臀。宋、元两代都有“去衣受杖”的规定。

杖刑,隋唐以来五刑之一。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,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。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,杖以荆条制成,分大杖﹑法杖﹑小杖三等。

古时候“杖刑”是打哪个部位?打在身上有多疼?

1、至于施以杖刑的部位,通常是背部以及屁股。不过在唐朝以前,都以杖打背部为主,下手非常狠毒。通常杖刑之后,犯人已经昏过去了,动弹不得。回到家中之后只能趴着休养,非常难受。

2、脊背臀腿。※ 唐律规定:杖皆削去节目,长三尺五寸。讯囚杖,大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;常行杖,大头二分七厘,小头一分七厘;笞杖,大头二分,小头一分五厘。并规定:“决杖者:背、腿、臀分受。

3、杖刑是古代的五刑之一,于西汉文景时期出现,延续到隋、唐、宋、元、明、清,用大荆条、大竹板或棍棒抽击,责打部位为背、臀、腿。杖刑以十为一等,分五等,即从六十到一百下。

古代女子臀杖多少在承受范围内?

古代女子能承受杖刑的极限是,脊杖二十,基本大半条命。既是刑罚,就不可能不产生痛苦,但杖责的痛苦可能一般人想象不到。

这个看个人体质,古代有女子挨了四十下后休息一段时间就能恢复如常,也有的挨了四十下当天晚上就死掉了。

杖刑以十为一等,分五等,即从六十到一百下。一般来说杖刑是去衣受杖,脱掉中衣(内衣),直接用毛竹、木板打臀部。从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,必须去衣受杖,除造成皮肉之苦外,并达到凌辱之效。

凡杖刑五:杖一百,臀杖二十,九十,臀杖十八,八十,臀杖十七,七十,臀杖十五,六十,臀杖十三。凡笞刑五:笞五十,臀杖十下;四三十,臀杖八下,二十,臀杖七下。

明代笞杖刑具承袭唐制,略有变化,分笞、杖和讯杖三种,都长三尺五寸。笞,大头直径二分七厘,小头一分七厘;杖,大头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;讯杖,大头直径四分五厘,小头三分五厘。

并规定:“决杖者:背、腿、臀分受。”“杖长短粗细,不依令者笞三十。”※ 宋太祖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创立折杖法,作为重刑的代用刑。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称:“太祖受禅,始定折杖之制。

杖臀是一种什么样的邢罚

杖臀就是一丈红。一丈红主要在后宫中用来惩罚犯错的妃嫔宫人,取两寸厚五尺长的板子责打女犯腰部以下的位置,不计数目打到筋骨皆断,血肉模糊为止,远远看去,鲜红一片,故曰“一丈红”。

这种叫笞杖,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、腿或背部的刑罚。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,即打屁股。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,也是杖臀。宋、元两代都有“去衣受杖”的规定。

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,即打屁股。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,也是杖臀。宋、元两代都有“去衣受杖”的规定。明代沿袭旧制,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,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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