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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明朝地方实行了行省制度。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,改元朝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,布政使司仅主管民政,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、都指挥使司掌军政,合称都、布、按三司,遇大事由三司会商。
2、法律分析: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,改为十三布政使司区。简称为十三省,另设南北两直隶,犹如元朝的“腹里”。
3、保甲作为基层行政组织,是在里甲制废止相当长时间后形成的,所以明后期所修地方志中各地县下行政机构很不一致。
4、中央官制:明朝是内阁制,皇帝利用太监制衡内阁,清朝是军机处,皇帝独断专行。地方官制:地方明朝是三司,按察使布政使、都司,清朝主要是总督巡抚。
5、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、布、按三司的制度,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。宣德后开始派部(六部)、院(都察院)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。景泰朝之后成为各省常制。总督主要署理军务,分短期与长期两种。
6、明朝官制分两部分,选官制度和任官制度。明朝官制分为中枢、地方、军事官制三部分。为了加强皇权,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,亦罢宰相职,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。地方官制,明朝共设省、府、县三级行政机构。
明朝政治制度的特点有:明太祖废丞相制度,以六局部理天下政务,中国的宰相制度今后被废弃。内阁拥有“票拟”之权。
主要特点:君主权力,通过废丞相,高度加强。设立厂卫特务机构,皇帝对官吏和人民加强了监视和控制,也使宦官权力增强,地方废行中书省,设三司、分掌地方的行政、司法、军政,三司直属中央,避免了地方对中央的威胁。
特点:实行三司分治的制度。评价:既是行政上的分工,也是对地方权力形成制约的制度安排,目的在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。但容易出现效率低下的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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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官制:明朝是内阁制,皇帝利用太监制衡内阁,清朝是军机处,皇帝独断专行。地方官制:地方明朝是三司,按察使布政使、都司,清朝主要是总督巡抚。
加强了中央集权,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;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,是中国省制的开端。影响:元朝创立了行省制度,是行政区划制度,也是今天我们现在省份划属分的基础。
明朝地方行政制度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,改为十三布政使司区。简称为十三省,另设南北两直隶,犹如元朝的“腹里”。
明朝中央官制是内阁制,清朝几经变化,主要是军机处。地方行政制度是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“三司分设”的管理局面。选官制度在明清是一样的,就是科举制。
清朝地方行政制度是承袭于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。由此转化为清朝十八省行政系统。清朝全国划分为23个省,每个省设一名巡抚,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长官。
1、中央官制:明朝是内阁制,皇帝利用太监制衡内阁,清朝是军机处,皇帝独断专行。地方官制:地方明朝是三司,按察使布政使、都司,清朝主要是总督巡抚。
2、地方上布、按、都三司并立,分别掌管地方的行政、监察和军事,互相制约,防止了地方专权的现象,达到了集权中央的目的。但也由此引起了三司相互掣肘、推诿,以致政权机器运转不灵的弊端。
3、改革地方行政管理:明朝实行省、府、县三级管理体制,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。同时,地方官员的任命需要经过朝廷的审核,确保朝廷对地方行政的掌控。
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,官大小要办其品,自正一品至从九品,共分18个等级。
明代在全国设置十五个省级单位,包括:北直隶、南直隶、陕西、山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广、四川、广东、福建、广西、贵州、云南。
明朝官制分两部分,选官制度和任官制度。明朝官制分为中枢、地方、军事官制三部分。为了加强皇权,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,亦罢宰相职,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。明首创的内阁则成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。
府:府,是中国古代行政区划名称,明清时期二级行政区划,地位相当于今天的地级市。唐至清代都有这一行政区划的名称。州:明代的州有直隶州和属州之分。
明清时期,府相当于现在地市一级的行政单位,下辖数县级单位。州分直隶州和散州。直隶州与府是同一级别,散州相当于县。县与现在行政级别一样,但当时很多县的行政区划比现在要大,建国后,很多大县都被重新划分过了。
1、在地方上,清朝在承袭明朝的基础上又有了新发展。
2、明朝中央官制是内阁制,清朝几经变化,主要是军机处。地方行政制度是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“三司分设”的管理局面。选官制度在明清是一样的,就是科举制。
3、监察制度:秦朝是御史大夫,汉朝是刺史制度,隋唐宋元是御史台,明清是都察院。地方管理体制:秦朝是郡县制,汉朝是郡国并行制,隋朝是州县制,唐朝是道制,宋朝是路制,元朝是行省制度,明朝是三司制度,清朝是督抚制度。
4、中央机构设置:明朝大行省体制下设六部、东厂、西厂等机构,清朝废除了“三省六部”制度,实行九卿、文武二阁大学士等设置。这些机构的设置更加注重行政效率和控制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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