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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判的作用(通判有什么职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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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北宋时,通判的职权和作用是什么?

1、通判的作用 北宋之初,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,防止知州职权过重,专擅作大,宋太祖创设“通判”一职。通判之掌除监州外,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听断之事,皆可裁决,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。

2、通判的作用:宋初,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,防止知州职权过重,专擅作大,宋太祖创设“通判”一职同时。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,又在州郡设通判,作为副职,与权知军、州事共同处理政事。

3、宋朝的通判相当于现在的副市长。通判,中国古代的官名之一,多指州府的长官,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又名同判。官制始于宋朝时期,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,位于知府、同知之下。

通判的职能是什么?

通判是古代官职之一,其职责相当于现代的副市长,是知州或知府的副手。 在古代官制中,通判属于从七品官阶,低于知府和知州,但高于知县。 知府是五品官阶,知州为六品,知县则为七品。

通判的职责是在州府长官的领导下,负责粮食运输、土地管理、水利工程和司法诉讼等方面的工作。 通判对州府长官具有监督职责,也称作同判。这一职位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权力过大,失去控制。

通判”一职,始于宋,止于清,是地方行政官员的一种。在宋时,他是以中央派员的身份,下到地方,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副官存在,负有地方的行政及监察职权,用以与地方行政长官形成制衡。

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等州府公事,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,并有监察官吏之权,号称“监州”。明、清各府置通判,分掌粮运、水利、屯田、牧马、江海防务等事。清各州另有州判,分掌粮务、水利、防海、管河等事。

通判是中国古代官制中的一种职衔,通常授予具有一定经验和知识的官员。在古代中国,官员按照等级和职责被分为不同的级别,而通判是其中的一种。

宋代通判的职权和作用是什么

通判的作用 北宋之初,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,防止知州职权过重,专擅作大,宋太祖创设“通判”一职。通判之掌除监州外,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听断之事,皆可裁决,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。

通判的作用:宋初,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,防止知州职权过重,专擅作大,宋太祖创设“通判”一职同时。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,又在州郡设通判,作为副职,与权知军、州事共同处理政事。

宋代通判是指一个官名。州府的长官,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

宋代,在州府一级,设置通判职务的初衷,是为了避免安史之乱以来,地方藩镇割据,州府官员成为土皇帝。

北宋通判的职权和作用

法律分析:宋代通判是指一个官名。州府的长官,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宋初,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,著名的“杯酒释兵权”故事,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。

通判的作用 北宋之初,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,防止知州职权过重,专擅作大,宋太祖创设“通判”一职。通判之掌除监州外,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听断之事,皆可裁决,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。

通判的作用:宋初,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,防止知州职权过重,专擅作大,宋太祖创设“通判”一职同时。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,又在州郡设通判,作为副职,与权知军、州事共同处理政事。

宋朝的通判相当于现在的副市长。通判,中国古代的官名之一,多指州府的长官,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又名同判。官制始于宋朝时期,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,位于知府、同知之下。

什么是通判

通判(tōng pàn),中国古代的官名之一,多指州府的长官,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又名同判(避讳)。官制始于宋朝时期,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,位于知府、同知之下。

通判是在知府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;也是“通判州事”或“知事通判”的简称。通判既是州郡官的副职,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(监郡)和督邮(监县)的双重监察作用,可以说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。

通判(tōng pàn),是指一个官名。在州府的长官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又名同判(避讳)。通判是“通判州事”或“知事通判”的省称。

通判的职权和作用

1、法律分析:宋代通判是指一个官名。州府的长官,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宋初,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,著名的“杯酒释兵权”故事,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。

2、通判的作用:宋初,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,防止知州职权过重,专擅作大,宋太祖创设“通判”一职同时。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,又在州郡设通判,作为副职,与权知军、州事共同处理政事。

3、通判在古代多指州府的长官,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古代的“通判”相当于现在的分管农业、司法、民政等工作的副职领导职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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