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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相地而衰征:中国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的按照土地肥瘠分等征收农业税的思想。管钟认为赋税征收根据如仅是土地数量而不考虑其质量,就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合理。这种不合理会导致劳动者破产、逃亡,甚至铤而走险。要消除这种不合理现象,就必须相地衰征,根据土地的位置、肥瘠程度增减税额。
2、“相地而衰征”意思是: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。“初税亩”意思是:按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征税,是征收田赋的开端。春秋左丘明《国语·齐语》中记载管仲对齐桓公说:“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。”意思是说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,这样,农民就不迁移。
3、“相地而衰征”,按韦昭的注释:相,视也;衰,等差也;征,征取也。意思就是说,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,征收不等额的租税。初税亩是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(公元前594年)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,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。均田制 我国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实行的计口授田的制度。
4、“相地而衰征”是指根据土地的好坏贫瘠征收不同的赋税,它客观上承认了田地私有,破坏“土地王有”的井田制;而“初税亩”则规定不论公田和私田,都征收实物税,公开承认土地私有;而商鞅变法“为田开阡陌封疆”则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。三者逐步推动了新的生产关系,即封建生产关系,的产生。
初税亩,春秋时期,鲁国在宣公十五年(公元前594年)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。原来的“井田制”,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,即一个小生产单位,一共耕种了115亩土地,其中15亩土地的产品为应缴纳的税额,税率为0.111111(循环小数,计算方法为15/115,)。
初税亩是一种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,起源于中国古代春秋时期,由鲁国推行实施。它规定公田和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,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。故初税亩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。初税亩的推行产生了重大的意义,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。
初税亩的造句有:“初税亩”的内容,不是如过去论者所认为的公田私田一律取税,而是局限于私田中的休耕田与非休耕田一律取税。于是东周迁洛,诸侯不轨,鲁宣初税亩,郑产为丘赋,先王之制,靡有孑遗。
初税亩:鲁国开始不再区分“公田”和“私田”,对所有的田亩征收田税,史称“初税亩”。它标志着鲁国“井田制”的破坏。摊丁入亩:将丁银并入地亩征收之法。明代行一条鞭法,清代继续施行,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,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。
就是开始实行以亩积为单位征收耕地税的制度。这一制度的实行,实际也就开始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化,不分公田、私田,一律按亩纳税,税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。
1、在春秋时期的变革中,随着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广泛应用,农业生产力显著提升,大量荒地被开发,转化为私有财产,这主要源于贵族之间的土地转让、劫夺和赏赐等活动。在此之前,鲁国的赋税制度基于井田制,私田并未纳入国家税收范围,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在农业产出中的比例不断下滑。
2、起因是:春秋时期,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,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,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,隐瞒在私人手中,成为私有财产;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、互相劫夺、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。
3、春秋末年:齐国管仲“相地而衰征”,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“初税亩”我国土地税的开始。①含义:“相地而衰征”,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好坏征收赋税。
4、春秋初税亩: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“相地而衰征” 、鲁国开始实行“初税亩”。规定不论公田(井田)和私田,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。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。它承认私田合法,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。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。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。秦汉赋税:编户制度。
5、变法背景 秦在春秋时期,社会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关东各大国。反映并加速井田制瓦解,土地私有制产生的赋税改革,也迟于关东各国很多。如鲁国 “初税亩”是在公元前594年,秦国的“初租禾”是在公元前408年,落后186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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